2011年助理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_营业税法律制度(3)
(四)邮电通信业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款,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娱乐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七)服务业
1.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家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2. 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 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转让那个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而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营业额扣除有关项目的合法有效凭据(了解)
第六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
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page]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这里所称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6.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7.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8.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12.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page]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想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2.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3.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4.直接减免“三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三、教育费附加
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