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_票据法专题及解析(2)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00: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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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_票据法专题及解析(2)

  案例分析题

  【例题·不定项选择题】

  A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0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关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承兑人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C.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下列关于汇票背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B.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行为无效

  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下列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B.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C.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D.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如果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承兑银行可以向持票人拒绝付款

  B.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C.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三计收利息

  D.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5.在持票人F公司行使追索权时,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B.B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C.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D.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案例答案】

  1.【答案】ABD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答案】C

  【解析】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答案】B

  【解析】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答案】BD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5.【答案】C

  【解析】(1)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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