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辅导:犯罪客体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23:45:16

犯罪客体的划分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 犯罪客体的种类 法硕19年真题

  犯罪客体。刑法命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基本固定的,呈现出“重者恒重”的特点,例如总则部分重要考点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不作为犯罪、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及其裁量等;分则部分重点罪名如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非法集资罪、信用卡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毒品犯罪、组织卖淫罪等,这些知识点在历年来的考查中反复出现,所占分会比例居高不下,而且考查内容越来越细致。此外,近看来对刑法理论知识的考查有所加强,温和的刑法新理论已经成为司法考试的命题观点,需要考生在复习中予以重视。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

  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一般客体:任何犯罪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就是一般客体。

  2、同类客体:根据行为侵犯的某种事物关系的某一方面,某一部分,把它分为一部分,分了十章。

  3、直接客体,有些直接客体是一个,有的直接客体是两个,直接客体是一个的属于单一客体,直接客体是两个的属于复杂客体。

  例:抢劫就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利。敲诈勒索也是这样的。

  二、同类客体的意义

  1、客体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

  例1:我们两个之间有债务纠纷,你是债务人,我是债权人,那天你欠我五千块钱赖帐不还,结果我知道你们那天发工资,守在你们单位门口,你一出来以后我上前给你两耳光,然后把你的钱,从你包里抢走了。那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吗?正确答案是不构成,因为我们两个之间有债务纠纷,我是索债,这种情况有可能就有一种观念认为构成抢劫?实际上不能构成抢劫,因为抢劫罪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之间有债务纠纷我抢了的就是你该还我的钱。那我们之间这种情况就是索债的方式不合适,不能构成犯罪。

  例2:你欠我一万块钱,你不还钱,我到你们家去催债,门是虚掩的,我就把门打开了,然后从抽屉里拿了一万块钱,事后我打电话:“你们家是不是丢钱啦?”你说:“是啊,是丢钱了。”“你别声张了,钱在我这儿,我们两个债务抵消。”那我这种情况不发生犯罪问题,因为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侵占别人的财产权为目的。那么我们讲盗窃是属于侵占公私财物权的,它是要侵占这个客体,没这个客体而且主观方面也缺乏,所以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我偷了一万块钱,不吱声,还找你要,就构成犯罪。

  2、客体涉及到此罪与彼罪的界线问题。

  投毒,在我的杯子里边投放毒物,有些人认为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原来的投毒罪)?这种情况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构成杀人。

  三、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

  1、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

  2、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⑴ 是否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它一般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因而决定犯罪的性质。

  ⑵ 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特定的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⑶ 是否受到损害: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威胁。

  ⑷ 是否为犯罪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而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客体要件相同,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例:刑法分则分了十章,都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而不是根据犯罪对象来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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