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2号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4 08:05:06 浏览数:

热门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2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6月16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1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税则号列为2935003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和2012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