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0年考录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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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0年考录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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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10]126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0〕31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全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

面试工作结束后,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及时对面试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审核,合成考(论坛)生总成绩并排序,分别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成绩公布后,按照规定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及时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二、体检和考察工作的组织

在同级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直机关的体检、考察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以下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参与本部门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各市和省直各招录机关须制定具体的体检、考察工作实施细则。

体检、考察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回避、监督等原则,严格按照皖人社发〔2010〕31号文件等规定的程序进行,切实做到职责分明、规范操作、组织有序。先进行体检后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因各种原因出现招考职位体检或考察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三、体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1.体检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关于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0〕55号)和招考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

2.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应与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在体检工作开始前,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体检器材(如血压计等),规范管理体检环境,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管理,统一要求。

3.体检前,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要认真核对考生资格,如有资格不符者按公务员录用考试作弊有关规定处理。考生应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并须按照体检工作的规定和《体检须知》参加体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4.体检完毕,主检医生须根据体检标准对考生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体检不合格者,由组织体检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及时以一定形式告知本人。

5.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其中,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检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6.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规定给予体检不合格等处理。

四、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page]R>2.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应与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在体检工作开始前,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体检器材(如血压计等),规范管理体检环境,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管理,统一要求。

3.体检前,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要认真核对考生资格,如有资格不符者按公务员录用考试作弊有关规定处理。考生应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并须按照体检工作的规定和《体检须知》参加体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4.体检完毕,主检医生须根据体检标准对考生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体检不合格者,由组织体检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及时以一定形式告知本人。

5.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其中,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检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6.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规定给予体检不合格等处理。

四、考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
 

[page]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考察小组要查阅被考察对象的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进行汇总、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考察小组应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符合招录职位资格条件的;

2.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3.受到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4.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5.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6.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14.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位)的,除以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曾受过少年管教或近两年内受过治安拘留处罚的;

2.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3.配偶、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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