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方案,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对无需向海关发送的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可开展企业存单。
一、企业存单形式
企业存单分为顺势留存、电子档案保存、纸质档案保存和电子档案托管四种形式。其中:
顺势留存是指企业按照自身经营管理流程和档案管理工作要求,保存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管理方式。
电子档案保存是指企业按照海关管理要求,集中保存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管理方式。
纸质档案保存是指企业按照海关管理要求,集中保存纸质随附单证的管理方式。
电子档案托管是指企业委托经海关批准的第三方企事业单位,集中保存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管理方式。
二、企业及第三方企事业单位资质标准
(一)开展顺势留存的企业。
1.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生产型企业;
2.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五万票以上;
3.具备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并向海关开放,海关可以远程调阅相关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4.经海关批准已开展电子或纸质档案存单三年以上。
(二)开展电子档案保存的企业。
1.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
2.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一万票以上;
3.具备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企业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向海关开放,海关可以远程调阅相关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三)开展纸质档案保存的企业。
1.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
2.上一年度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一万票以上(原开展单证暂存的企业不受此条限制);
3.具备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专用库房或独立区域;
4.使用海关提供的企业端理单管理系统完成理单操作。
(四)开展电子档案托管的企业。
1.委托方。
(1)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
(2)与海关、第三方企事业单位签订托管协议。
2.第三方企事业单位。
(1)具备中国境内企业、事业法人资格,具有从事电子档案托管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2)连续三年在海关、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具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并经海关认可,或者经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授权使用其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并经海关认可;
(4)具备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第三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并向海关开放,海关可以远程调阅相关随附单证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