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务报名通知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4 13:26:3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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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务报名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房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4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3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2、13日举行,考点设在省会石家庄。各市要按照我省的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报名时间为: 6月7日至6月27日,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是:www.hebpta.com.cn。
  各市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照片,保存提交,通过照片审核后最晚于6月27日前打印报名表。
  各市房管局负责报名资格初审,并在报名结束后将审查情况按附件4格式形成Excel电子文档,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收费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报考人员报考时持打印的报名表(在每张报名表右上角粘贴一张备用照片)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符合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学位证、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报考人员须按照如下要求准备报名材料: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工作年限证明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员签字;工作年限证明采用“制式证明”(附件3,可从报名网站下载);若工作年限需将在不同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方符合报考条件,则须分别开具工作年限证明;报名表相关材料复印件与部分科目免试表相关材料复印件,各自单独准备,不合并使用。
  各市要认真做好网上照片审核和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网上照片审核要在报考人员上传照片后24小时之内完成。报考资格现场审查,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7月8日前汇总上报部分科目免试表1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复印件进行复审,7月19日前反馈复审结果。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各1份报省局职称考试处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规定处理。
  各市于7月26日前完成如下网站后台管理工作:1、修改报考人员的错误信息;2、对通过资格审查并已交费的报考人员进行收费状态确认。
  根据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2013年1月1日起一代身份证正式作废,考生报名、参加考试需持二代身份证。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今年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自10月7日起至考试开始,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三、凡符合《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名条件。
  2013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济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四、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考生应考时应自备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五、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具备能力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六、根据计价格[2002]2546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99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49元)。
  七、相关要求
  (一)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三)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读答题卡。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九、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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