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模拟题精选及答案解析(31)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21: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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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模拟题精选及答案解析(31)

  四、合同的履行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在合同内对价款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 )的市场价格履行。

  A.订立合同时订立地 B.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C.履行合同时订立地 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

  参考答案:B

  解析: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在合同内对价款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的合同,合同履行时市场行情发生波动,则( )执行。

  A.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格

  B.无论上涨还是下降均按原合同价

  C.无论上涨还是下降均按新价格

  D.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上涨按新价格

  参考答案:C

  解析: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的合同,合同履行时市场行情发生波动,则无论上涨还是下降均按原合同价执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对合同质量约定不明确的,( )。

  A.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B.没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C.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地方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D.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新产品,按新产品鉴定的标准执行

  E.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质量标准

  参考答案:AB

  解析:质量要求不明的情况,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国家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一个买卖合同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2002年2月1日订立合同时价格为每千克200元,逾期交货每个月的违约金为每千克10元,交货后10日内付款。合同规定2002年4月1日交货,卖方却迟至2002年5月1日交货。2002年4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千克210元,2002年5月1日市场价格为每千克220元。买方应当按照每千克( )元向卖方付款。

  A.220 B.210 C.200 D,190

  参考答案:D

  解析:200(合同价)—10(违约金)=190(元)。

  5.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发现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首先采用( )确定。

  A.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D.协议补充的方法>

  C、按照交易习惯 D.按照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所在地

  参考答案:D

  解析: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发现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首先采用协议补充的方法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6.先履行抗辩权不适用的条件是( )。

  A.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B.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C.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D.应当先履行的对价对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参考答案:B

  解析: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的条件之一是“合同中已约定履行的顺序”。

  7.出现( )等情形,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已经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E.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参考答案:ABCE>

  解析:这个题目实际上是考查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已经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可直接进入终止(解除)合同程序,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8.(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

  A.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B.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C.可以向仲裁机构请求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D.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参考答案 A

  解析: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9.买方甲公司与卖方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将甲公司所购买的部分货物直接运至丙公司。对于前述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两公司>

  B.合同主体改变,加入了丙公司

  C.由乙公司向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D.丙公司认为乙公司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可直接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E.丙公司认为乙公司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由甲公司按合同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CE

  解析:这属于“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即债务人本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也被称做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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