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主体】强调的是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具有法律属性,但它们所属的领域、针对的法律主体以及它们的法律效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所属的领域不同;
(2)针对的主体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权利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是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反映。两者的区别是: 第一,任何人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表明他可以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能够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权利。
第二,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两方面的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括义务在内。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国家除了要不断创造和改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的完善来保证两者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落实。
就权利本身来讲,它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总是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因此总归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义务也是有限度的。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第一个主体资格的限制,农村里说 “父债子还”,但在我们现在的法律里面、国家法律制度里说父债它以实际遗产为限;第二,时间的界限问题,如时效、追诉时效;第三个利益的界限问题,也就是说你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时候,你要求别人义务承担的时候你要考虑一个平衡问题,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