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3.3.1条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地震作用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高规3.3.2条 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0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8度、9度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4 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高规3.3.3条 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每层质心沿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偏移值可按下式采用: ei=+0.05ɑLi
式中ei――第i层质心偏移值(m),各楼层质心偏移方向相同;
Li――第i层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建筑物总长度(m)。
高规3.3.4条 高层建筑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下列地震作用计算方法:
1 高层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对质量和刚度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以及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考虑扭转耦联振动影响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2 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3 7-9度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下列情况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
1) 甲类高层建筑结构;
2) 表3.3.4所列的乙、丙类高层建筑结构;
3) 不满足本规程第4.4.2~4.4.5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
4) 本规程第10章规定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5) 质量沿竖向分布特别不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
表3.3.4采用时程分析法的高层建筑结构
设防烈度、场地类别 | 建筑高度范围 |
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 | 〉100m |
8度Ⅲ、Ⅳ类场地 | 〉80m |
9度 | 〉6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