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规》复习指导:立项阶段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4 06:12:2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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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规》复习指导:立项阶段

立项阶段

立项阶段自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达新工作项目计划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上报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审查、确认。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达和公布。

起草阶段

起草阶段自标委会及分标委收到新工作项目计划起,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单位或者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止。

(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安标委及分标委要根据标准项目的不同,及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尽快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安标委及分标委秘书处要尽快通知标准起草单位负责人或者标准起草主要人员,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快启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标准起草主要由一个单位承担的,要求单位负责人组成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必要时,应当邀请其他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标准起草由多个单位承担的,由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的成员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业务,了解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文字

表达能力。标准工作组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工作组名单应当报标委会或分标委备案。

(2)拟定工作计划

起草标准工作组成立后,应首先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和范围的确定;制修订标准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计划进度;工作组内部具体人员的分工;调研计划及试验初步安排;与外部协作项目和经费预算等。工作计划一定要具体,清楚表明计划的进程,何时提出标准初稿,何时开始征求意见,何时提交送审稿等。

(3)开展调查研究

工作组首先广泛收集与起草标准有关的资料并加以研究、分析。如:国内外标准资料;国内外的生产概况、达到的水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相关的科研成果、专利;国内外产品样品、样品的有关数据对比及说明书等。重点要了解与本标准相关的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展趋势和动态。过去有的标准起草单位正在起草标准中,或标准即将完成,或已经完成,而此时国际标准已经修订,或者国外先进发达国家标准已经淘汰,致使我们的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就是落后的,有的甚至落后几十年。因此,一定要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及时掌握和收集有关资料。另外,对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也要及时掌握,特别要掌握相关标准的修订情况,进展到什么程度,以便标准之间相互衔接。此外,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标准力求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对标准中存在的关键问题或难点问题,可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调查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可以深入生产实际进行调查,或者走访相关的科研、院所、生产、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以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影响,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4)安排试验验证项目

对需要进行试验验证才能确定的技术或者指标,应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进行试验验证,并提出试验验证报告和结论。试验验证前,应先拟定试验大纲,确定试验目的、要求、试验对象、试样制备、试验方法、试验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等,以确保试验验证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5)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上述工作完成后,便可以进行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可由一个部门进行,也可以分成若干部门分别由几个人进行,最后由一个人整理完成,并经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体讨论后定稿。重要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后,可由起草单位组织讨论,最后确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还应完成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的编写工作。

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1.1-1.2的规定。

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应符合有关规定。一般来讲,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标准起草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完成后,应由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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