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类展示业务”是指租用交易中心保税仓库及展位的企业在交易中心各展位或者在交易中心专门场所以展会形式(包括酒类展览展销会、推介会、交易会等)开展的酒类保税或完税展示行为。

二、钦州保税港区海关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酒类展示业务的主管海关。

三、开展酒类展示业务的企业应为在主管海关注册、适应B类及B类以上海关管理类别的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以及辅助管理系统分别建立保税物流电子账册。

四、企业在交易中心用于酒类展示的展品原则上应系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口岸进境或进口。其他酒类需在交易中心展示的,由企业按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酒类保税货物从境外进入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后,企业应填制《钦州保税港区酒类保税货物入库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海关申请入库,并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六、企业在交易中心展位开展酒类展示业务的,应填制《钦州保税港区酒类展示申请表》(附件2)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七、以展会形式开展酒类展示业务的,承办企业除填制《钦州保税港区酒类展示申请表》(附件2)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外,还应提前10个工作日填制《钦州保税港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展会活动备案表》(附件3)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主管海关核准后,承办企业凭此向交易中心经营企业办理酒类保税货物的出库、布展手续或办理其他已办结海关放行手续酒类的布展手续。展会结束后,承办企业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撤展手续。

八、企业在交易中心开展酒类展示业务的,保税展品与完税展品不得混存,未经主管海关批准,不得用于除展示之外的其他用途。
企业在酒类展示活动中有品鉴需求的,须向主管海关备案,由海关核定品鉴数量。

九、开展酒类展示业务的企业及交易中心经营企业应单独建立《钦州保税港区酒类管理台账》(附件4)对入出库以及进出展区(位)、进出区的酒类展品情况逐项登记备查,并于每月5日前通过与海关联网的仓库管理系统向主管海关报送上月酒类保税货物进出库汇总统计数据。开展酒类展示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填制《钦州保税港区酒类展品存量情况月报表》(附件5)将本企业上月保税及完税展品存量情况向主管海关报备。

十、经主管海关批准,企业亦可在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开展酒类展示活动,具体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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