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般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部门、层次所组成的有机整体。海关法作为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分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海关法不仅综合性强、数量多、内容繁杂,而且具有分支清楚、层次明显和相互协调、联系密切的特点。各分支、各层次的海关法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构成了独立、完整、严密的海关法律体系。海关法律体系根据制定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个基本的组成部门。
(一)《海关法》 《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实施。目前在海关管理方面主要的行政法规有:《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等。
(三)海关规章 海关规章是海关总署根据海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是海关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法律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海关行政规章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海关总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或执行的,应当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如《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直属海关在限定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本关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五)我国签订或缔结的海关国际公约或海关行政互助协议 海关国际公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WCO)成员方缔结的多边协议,如《京都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有关公约,如《估价协议》等。
海关行政互助协议是两国之间订立的双边协议,我国已与俄罗斯等几十个国家缔结了海关行政互助协议。
相关阅读:
2012年报关员考试历年试题及答案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