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辅导:行政许可实施的其他特殊程序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9 10:11:56

  除听证程序外,本法第五、六节对行政许可实施的其他特殊程序加以规定,重点应掌握以下内容:

  1. 变更与延续程序。对于此问题,大家应重点掌握第50条对行政许可延续的规定:对于第1款,注意申请时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第2款,注意决定时间,以及逾期未作决定的效果。

  2. 对特许事项的许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53条)

  根据第12条第(二)项,特许事项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3. 对资格的认可:针对公民的资格认可,一般应当组织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许可决定;针对组织的资格认可,一般应当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许可决定。(第54条)

  4. 核准程序。核准指对特定物的检验、检测、检疫(简称“三检”),表面上看是对物的许可,实质上是对物的所有人支配和使用该物的一种许可。行政机关实施三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不需要对三检结果作进一步分析即可得出结论的,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第55条)

  5. 登记程序。对于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原则上作形式审查,即只要材料齐全且法定形式的,就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特殊情况下才作实质审查。(第56条)

  6.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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