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知识:国际商法第一章名词解释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02: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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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国际商法(名词)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主要内容包括:商行为法、商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商事权利救济法:
  2.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
  (一)第一阶段。一般认为,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威尼斯、热那亚等的一些自治城市。其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亦称商人法,是当时欧洲各地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
  (二)第二阶段。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城邦国家不复存在,商人发逐渐被各国的国内法所吸收和取代,国际商法进入了它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国际商事活动的国内法调整时期。
  (三)第三阶段。中世纪统一的商事习惯法逐渐为各国的国内法取代后,调整国际商事关西主要依赖于各国国内法,这种状态持续了近3个世纪。
  (四)国际商法的发展。国际商法发展到最后就是电子商务法。目前,伴随着跨国界的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信息高速公路初步建成,整个世界成了一个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电子商务正在全球范围内大行其道,并且无孔不入地渗入了国际商务活动的各个领域。
  3.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民商分立,相互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事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方式也比较单一,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对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等均有许多限制。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法虽然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现实情况看,成文法的地位已经远远超过习惯法。5)从国际性看,商法的国别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经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则具有比较强的传统型、民族性与区域性。
  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语国际贸易法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相互补充;既自成体系,又有密切的联系。联系:1)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于国际贸易惯例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
  区别: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法则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所属范畴不同,国际商法基本属于私法的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的内容,也包含公法的内容。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内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于惯例还没有被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4)包含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其中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与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这些都属于公法的内容,是国际法所没有的。
  ++国际商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定义。所谓国际商事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所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事的协议。这些协议只要是基于有关缔约国自由平等的意志,并且不违背国际公法的一般准则,都是有效的。国际商事条约对缔约国的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际商事统一法的重要渊源。包括多边商事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双边商事公约(中俄两国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定的协议)和某些区域性的商事公约(欧盟的《产品责任指令》。2、国际商事惯例①概念和历史发展②国际商事惯例的特征:(1)是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2)由国际组织编纂成文并已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所认可。(3)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4)调节国际商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习惯做法的商事原则和规则。(二)国内法渊源:主要是指各国调整涉外商事法律关系的制定法和判例。(三)国际商法法律渊源的使用次序
  5.国际商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
  6.西方两大法系:以德国与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日本、土耳其等)、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中国香港)。
  7.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国家,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大陆法在探索法时,以法律为出发点,英美法则首先考虑法院的有关判例。大陆法的渊源:法律、习惯、判例。
  8.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二元性的法律结构。另一特点是英国法更注重程序法,大陆法更注重实体法。
  9.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作是对判例法的补充与修正。
  10.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区别:1)传播方式不同:普通法是以英国为中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在传播方式上呈放射状;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在欧洲大陆本土的传播方式是连锁式的,而在欧洲以外的传播方式则是多中心的。2)法律渊源不同:把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是普通法区别于大陆法的最突出的特征。3)变革速度不同:大陆法国家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与颁布的法典与法规可以实现迅速的、大规模的法律变革或者变化;普通法国家变革相对缓慢,并且具有保守性。4)法官的作用不同:在大陆法国家,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法律的义务,没有创造法律的权利;在普通法国家,法官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可以创造先例。5)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与逻辑性。普通法的分类内部之间缺乏系统结构与逻辑联系,体系显得庞杂。6)法律程序不同:在大陆法国家,权利与义务关系由明确的法律规则预先加以界定,主要表现为实体法,因而实体法比程序法更受重视;普通法则更加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在大陆法国家,法院的判决一般使用演绎法推理形式,简明扼要;普通法国家法院的判决传统上采用推理形式的归纳法。8)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大陆法国家更加重视逻辑、抽象的概念与原则;普通法国家强调的是经验与法律的实际应用。
  11.美国法语英国法的区别:1)与英国相比,美国法中较少有封建因素。2)在国家结构上美国采用联邦制。3)美国法的发展比英国更具有灵活性。4)美国的制定法在数量与作用上都远远超过英国。5)美国重新改造普通法,使其更加符合国情。
  12.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制定法与法律解释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13.中国的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1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着重进行调节;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15.《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所谓的“横向关系”。
  16.20世纪90年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商事立法(列出10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7.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阐述)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
  18.国际商法中最主要的原则是契约自由原则。
  19.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0.法律事件:指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法律事实。
  21.法律行为:指根据有关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2.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默示。
  23.凡是构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24物权:指由法律确认而对特定物直接进行支配并享有利益的所谓绝对权利。
  25.处分:指在事实上与法律上决定对财务的处置。(处分权是多有权中最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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