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货运代理司法解释之要点和亮点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7 16:38:50

最高法院货运代理司法解释之要点和亮点
 应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邀请,6月26日最高法院主管法官在大连市专场释解《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后,应企业及媒体的要求,中国货代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杨运涛就相关问题作了如下阐述: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国际货运代理业被誉为国际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货运代理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得到迅猛发展,货代企业数量激增,目前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货代企业已达2.7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已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在服务对外贸易,促进国际运输事业发展、吸引外资、吸纳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大幅攀升,影响行业经济秩序及企业合法权益。例如:
  1、货运代理行为不一,市场秩序亟待整顿。
  2、现行法律体系不完善,对货运代理行为缺乏明确有效的规范和调整。
  3、货运代理市场监管不力。
  4、货运代理案件较多,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甚至在同一法院不同时期会出现不同裁判结果。
  为解决上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通过司法手段引导、规范货运代理行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起草并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的要点和亮点
  该司法解释的要点有:
  1、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不包括内贸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
  2、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委托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应分别适用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即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和《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运输合同关系和仓储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章节。
  3、货运代理纠纷案件的管辖。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仓储、陆路运输等纠纷均由海事法院管辖。
  4、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并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整体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货运代理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或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认定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
  5、关于转委托认定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严格控制转委托的司法政策,以禁止转委托为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在约定权限内转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务,主张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应予以认定。在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的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相关事务转委托他人而没有表示反对的,则不认为转委托经同意。
  6、关于货运代理企业扣留有关单证的问题。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扣留有关单证的问题,司法解释采取“有约定从约定”的基本原则,即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中对于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单证和委托人支付费用互为给付条件做了明确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委托人未履行费用支付义务而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单证的,货运代理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货运代理企业在委托人履行其义务之前有权扣留单证,但对于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有重大影响的提单等运输单证则禁止扣留。
  7、关于FOB贸易条件下货运代理企业面对国内卖方和国外买方应向哪一方交付提单的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保护货物所有人利益的司法政策,明确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在分别接受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委托的情况下,应将其取得的提单首先交付给实际托运人。
  8、关于货运代理企业的归责原则,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货运代理企业对其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9、关于货运代理企业选任无船承运人不当的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关于货运代理企业代理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责任,司法解释规定货运代理企业违法代理,应与无船承运人对提单项下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有关货运代理合同性质的确认标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扣留单证权利、运输单证交付对象等方面的规定,成为了这部司法解释的亮点。司法解释还明确,人民法院发现货运代理企业有违规操作行为的,要向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部门对货运代理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这意味着违规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将面临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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