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员应审查交货期限是否合理,是否在合同(订单)或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筹备到货物,并装船,交货期限一般应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交货期限有长有短,可以是2周、3周或一个月,也可以是两个月、一个季度或更长一些的时间。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例如,一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an)。按此规定,全部成交货物可在1月1~31日这一期限内的任何一天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或以前装运。例如:6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June),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6月30日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例如:7月15日或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 15th),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7月15日装运。
4.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2个月、3个月或几个月内装运。例如:1月、2月份装运或1月、2月、3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an/Feb. Jan./Feb. /March shipment),即指货物可分别在1月1日~2月28日止或1月1日~3月31日止这一期限内的任何一天装运。
以上4种方法,都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期限,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这样规定,卖方可有一定的时间备货和安排运输,买方也可预先作好支付货款和接货的准备。
5.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给卖方造成损失,也可采用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一定时间内装运。例如: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pt of L/C)。由于交货期是以买方开出信用证为前提,如买方拖延或拒绝开证则卖方仍很被动,因而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例如: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The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date)]。
6.在买方急需某货物而卖方又备有现货的情况下,也有采用近期交货术语。例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