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报检员考试辅导:《食品安全法》简介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17:03:40

(本篇是报检员中的食品安全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法》简介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该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制定并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法》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有;

1.由“卫生”到“安全”:不只是监管理念的转变该法从“卫生”到“安全”,不只是两个字的改变,更是监管观念上的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干净、卫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进行监管,这个转变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2.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4.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

5.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第五十一条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6.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规范。确立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建立了召回制度,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义务,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 《食品安全法》制定。

7.消费者遭受损害:生产经营者得先赔,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首先要先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对于企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管其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除了要求一般性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也是该法的一个亮点。

8.确立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者有责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要停止经营,马上作下架处理,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停止食用,如果生产经营者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召回和停止经营的制度,作为监管部门有责任责令停止经营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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