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管理规定

  一、《报检员证》不得转借、涂改。

  二、一个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四、《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30日,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提交延期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五、 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

  (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七、 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单位的报检业务,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

  八、 被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的情形

  (1)、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2)、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九、被取消报检员资格的,3年内不允许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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