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检疫
(一)检验规定
1、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境邮寄物清单,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2、现场检疫时,检验检疫人员首先审核证单并对包装物进行检疫。需拆验时,由检验检疫人员和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双方共同拆包。
如需作进一步检疫的邮寄物,由检验检疫人员封存,向邮政部门办理交接会签手续后带回检验检疫机构,并通知收件人限期办理审批和报检手续。
3、由国际邮件互换局直分到邮局营业厅的邮寄物,由邮局通知收件人限期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4、快递邮寄物,由快递公司、收件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5、对受理报检的进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二)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规定禁止邮寄入境的;
2、证单不全的;
3、在限期内未办理检疫审批或报检手续的;
4、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