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28 12:48:19 浏览数:

上海市司法局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1、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2、考试成绩公布后,凡在上海考区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11月20日前后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另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3、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
  其中:凡以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报名的,必须选择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申请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户口簿原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户籍证明。
  凡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提交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选择(或者放弃)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进行选择。对于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报名人员,若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同时提交本人毕业证书、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户籍证明;若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资格申请确认手续后,回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申请C类法律职业资格,并提交毕业证书、户籍簿或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户籍证明。
  对于选择放弃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报名人员,若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可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若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不得提出授予申请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
  4、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2013年应届毕业生,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授予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由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2013年7月31日前,在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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