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复习指导: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1 23:27:54 浏览数:

2012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复习指导: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不同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最常见的、施行最多的主要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种类不限于上述6种,还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针对有些行政机关乱设行政处罚的情况,《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形式和权限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1.法律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设定来源:考吧网WwW.kao8.Cc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部门规章设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罚款的限额,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规定,设定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为了防止乱设行政处罚的现象,行政处罚法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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