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价员考试辅导: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0 14:40:11

工程造价法律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造价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一、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1)义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2)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① 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② 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③ 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3)禁止行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①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②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③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④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⑤ 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⑥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⑦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
2.政府的定价行为来源:考吧网WwW.kao8.Cc
(1)定价目录。
国家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2)定价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眵录规定的定
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定价范围。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教材介绍的主要内容: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
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土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太,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分类。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3.建设用地
(1)建设用地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而需要使用土地。
(2)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诒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建设用地的使用。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方式:
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划拨。
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①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土地的临时使用。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③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④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⑤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其中,属于①、②两种情形而收回国有性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保险法
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大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 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各称和住所;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保险价值;
⑦保险金额;
⑧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⑩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1)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保险费的增加或降低。
保险费的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降低:
①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处置。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人身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即属于人身保险。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保险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受益人。
(4)合同的解除。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1.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4)税款征收。
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比例关系,是税法结构中的核心部分。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即: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2)累进税率。是指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额,适用相应等级的税率计征税款。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超过低一等级的部分,适用高一等级税率计征税款,然后分别相加,得出应纳税款的总额。
(3)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因而也称为固定税额。
3.税收种类
根据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五种。
(1)流转税。
(2)所得税。
(3)财产税。
(4)行为税。行为税是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统称。行为税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5)资源税。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各个税种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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