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模拟试题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3 02:51:28 浏览数: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模拟试题
一、违约行为
(一)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时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特点是:1)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这是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决定的。2)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但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构成违约行为。3)与合同义务对应的是合同债权,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二)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行为的形态主要有不作为的违约和作为的违约两种。
不作为的违约,是指合同约定有作为的义务,而义务人不作为即为违约。如债务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债务,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所谓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根牢违约。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是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具体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和履行时间不当(提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等。不作为的违约行为是违约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
作为的违约,是指合同约定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义务人违反约定作为的情况,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在承租人租用房屋时,不得饲养宠物,而承租人违反该约定饲养了宠物,这就是作为的违约。
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如我国飞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是指在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上述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属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预期违约可能造成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实际违约则可能造成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两者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是不同的。
二、主观过错WWW.kao8.cC
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在理论上仍然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意义在于,体现对违约行为的谴责,有利于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违约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大小确定、混合过错的运用以及免责条款效力的适用等。
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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