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复习:对房地产估价的现实需要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3 19:30:17

现实中对房地产估价的需要有哪些? 房地产估价对象有哪些 对房地产估价的认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需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行为。目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在招标出让方式中,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需要确定招标底价,投标人需要确定投标报价。在拍卖出让方式中,出让人需要确定拍卖底价(保留价),竞买人需要确定自己的最高出价(最高应价或最高报价)。在挂牌出让方式中,出让人需要确定挂牌底价,竞买人需要确定自己的最高报价。在协议出让方式中,出让人需要提出出让价格、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土地使用者需要确定自己的最高出价。此外,对于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出让人需要认定其承诺的土地价格是否可以接受。因此,无论是哪种出让方式,都需要对拟出让地块进行估价,为出让人确定各种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或者为欲受让人确定各种出价提供参考依据。
二、房地产转让和租赁的需要
房地产转让包括房屋所有权转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买卖、互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简称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其他合法方式包括用房地产作价出资、作价入股、抵偿债务等。房地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土地租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地产价值很大,房地产的转让价格和租金无论是偏高还是偏低,都会使某一方遭受较大损失。由于一般的单位和个人不是专门从事房地产交易的,甚至一生中未曾经历过房地产交易,而且没有两宗房地产是完全相同的,所以这些单位和个人对房地产及其市场行情通常不很了解,在房地产转让和租赁时为避免遭受损失,往往需要房地产估价为其确定转让价格、租金等提供参考依据。
三、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需要
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房地产的占有,将该房地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房地产为抵押房地产。
房地产由于具有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保值增值等特性,是一种良好的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借贷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并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要求贷款金额小于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特别是商业银行为了兼顾业务发展、市场竞争和风险防范,既不能压低房地产抵押价值,又不能提高房地产抵押价值,即如果为了信贷安全而少放款将会失去赚取利息的机会,但如果为了谋求更多的利息而多放款将承受损失的风险,两全其美的办法是要追求客观合理的抵押价值。为了知道该客观合理的抵押价值,债权人一般会委托或要求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信任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为其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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