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代理报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一、报检单位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受出口货物生产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二、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审查

国家质检部门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工作,负责对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初审和年度考核工作;未经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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