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二章6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22: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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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知识点十一、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租赁合同的形式

1.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租赁合同,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书面或口头

2.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如果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做了什么约定,在法律上均视为不定期租赁。——不书面,不会无效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知识点十二、租赁物的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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