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实务预习笔记四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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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在确定第1款所指之成交价值是否可以接受时,在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买卖双方有关系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认为该成交价值不能接受的理由。在此种情况下,对该笔出售的详细情况应进行审查;如果买卖双方的关系不影响价值,该成交价值即应被接受。如果由于进口商或其他来源提供的消息,海关当局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已经影响了成交价值,海关当局应将此种理由通知进口商,并给予合理的机会做出反应。如果进口商要求,通知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b)在有关系人员之间进行的销售,如果进口商表明这种价值非常接近于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同一时间出现的下列任何一种价值,其成交价值应予以接受并按第1款规定对货物进行估价;

(i)向同一进口国的无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值;

(ii)按第五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

(iii)按第六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

在适用前述标准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商业环节、数量和第八条所列诸因素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以及在出售中买卖双方没有关系时卖方发生的费用与在出售中买卖双方有关系时卖方不发生这些费用之间的差异。

(c)第2款(b)项所列之测试标准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时使用且仅用于比较目的。按第2款(b)项的规定可不制定替代价值。

2.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应为成交价值,即该货物出口给进口国并按第八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a)对买方处置或使用的这些货物不得加以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i)进口国法律或政府当局所施加或需要的限制;

(ii)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

(iii)对货物价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b)销售或价值不受某些不能确定被估价货物价值之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c)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买方对货物随之进行的任何转售、处理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按第八条规定做出适当调整;

(d)买方和卖方没有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关系时,按本条第2款海关之目的,该成交价值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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