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原则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过程中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法的重要渊源是国际税收协定,其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国际税法一旦得到一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法律承认,国际税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分类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见教材P55)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使征税权力的原则和税收管辖范围、内容不同,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 )。
A.来源地管辖权
B.居住地管辖权
C.居民管辖权
D.公民管辖权
E.销售地管辖权
【答案】ACD
(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管辖权及身份种类的把握思路:
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管辖权及身份种类 | 判别标准 | ||
居民管辖权 |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 一般判定标准 | (1)住所标准——永久性或习惯性 |
特殊判定标准 | (1)以永久性住所为判定标准 | ||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 一般判定标准 | (1)管理中心标准 | |
特殊判定标准 | 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 | ||
公民管辖权 | 公民身份的判定 | 首先明确该人与本国是否有法律联结因素,即公民身份。目前实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基本采用两个标准: | |
来源地管辖权 | (1)跨国劳务所得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约束标准 |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要点 | 主要内容 |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 具体有以下三个原因: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 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 (1)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
【例题1•单选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了相同或类似的税。这种征税结果在国际税收中称为( )。
A.国际征税
B.国际重复征税
C.国际税收抵免
D.国际税收饶让
【答案】B
【例题2•单选题】国际税收中,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是( )。
A.免税法
B.税收饶让
C.直接抵免法
D.间接抵免法
【答案】A
【解析】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1)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例题•计算题】我国某纳税人(在我国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有来自A国的应税所得50万元和来自B国的应税所得80万元。则其分国抵免限额为:
A国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抵免限额=80×25%=20(万元)
(2)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上述公式可简化成:综合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例题•计算题】我国某纳税人(在我国适用25%的所得税率)有来自A国的应税所得50万元和来自B国的应税所得80万元。则其综合抵免限额为:
综合抵免限额=(50+80)×25%=32.5(万元)
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比较:
假定情形 | 分国限额法 | 综合限额法 |
跨国纳税人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税率高低不同 | 对居住国有利 | 对纳税人有利 |
跨国纳税人国外经营有盈有亏 | 对纳税人有利 | 对居住国有利 |
以上例假定1:跨国纳税人国外经营普遍盈利,税率高低不同
跨国纳税人(居住国税率25%) | A国经营(A国税率30%) | B国经营(B国税率20%) | |
所得额 | 50万元 | 80万元 | |
实际来源国纳税 | 50×30%=15万元 | 80×20%=16万元 | |
分国限额法 | 分国限额法的限额 | 50×25%=12.5万元 | 80×25%=20万元 |
分国限额实际抵税 | 12.5万元(<15万元) | 16万元(<20万元) | |
分国限额法合计可抵税 | 12.5+16=28.5万元 | ||
综合限额法 | 综合限额法的限额 | (50+80)×25%=32.5万元 | |
综合限额实际可抵税 | 15+16=31万元(<32.5万元) | ||
结论 | 综合限额法可抵免的税额多,对纳税人有利 |
假定二:跨国纳税人国外经营有盈有亏
跨国纳税人(居住国税率25%) | A国经营(A国税率30%) | B国经营(B国税率20%) | |
所得额 | -60万元 | 80万元 | |
实际来源国纳税 | 0 | 80×20%=16万元 | |
分国限额法 | 分国限额法的限额 | 0 | 80×25%=20万元 |
分国限额实际抵税 | 0 | 16万元(<20万元) | |
分国限额法合计可抵税 | 16 | ||
综合限额法 | 综合限额法的限额 | (-60+80)×25%=5万元 | |
综合限额实际可抵税 | 5万元(<16万元) | ||
结论 | 分国限额法可抵免的税额多,对纳税人有利 |
3.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抵免方法 | 特点及适用情况 |
直接抵免法 | 特点: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 |
间接抵免法 | 特点:政府对本国居民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 |
【例题•单选题】适用于母子公司的经营方式的税收抵免方法是( )。
A.逆向抵免
B.追溯抵免
C.直接抵免
D.间接抵免
【答案】D
4.税收饶让(理解)
税收饶让又称为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独立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只是抵免法的附加。
【例题•单选题】关于国际税收抵免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
A.直接抵免法仅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B.允许抵免额等同于抵免限额
C.税收饶让与抵免法共同构成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D.抵免限额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答案】D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要点 | 主要内容 | |
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 (1)通过纳税主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 |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 (1)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 |
利用国际避税地的避税 | (1)通过国际避税地常设机构避税 | |
国际反避税 | 反避税措施 |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的措施 |
反避税合作 | 税收情报交换是国家之间合作进行国际反避税的主要内容 | |
转让定价税制 | 管辖范围 | 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是关联交易 |
调整方法 | 目前各国普遍能够接受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