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考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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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发生,而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根据股东请求依法予以解散。

对于第一种情形,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和清算组。公司的清算,是指了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并依法分配公司财产。

清算组的职权主要有:(1)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和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清算程序。公司清算,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清算组按法定时间书面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按法定时间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债权的说明。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在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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