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社会工作者综合能力重点辅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6-15 13:21:10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人即为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我国于2007年6月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做出了专门规定。

  9.3.3.1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初级社会工作者综合能力重点辅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有责任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生存权 即作为独立的有尊严的人类成员在社会中生活和存在的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

  (2)发展权 即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3)受保护权即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的特别爱护,使其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破坏或有害影响的权利。

  (4)参与权 即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5)受教育权 即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

  9.3.3.2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采取各种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监护人的要求包括:①监护与抚养;②关爱与引导;③教育培养;④民主尊重。

  (2)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对学校提出了五项要求:①实施素质教育;②关爱与尊重;③开展成长教育;④确保健康与安全;⑤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推荐阅读:

2014年社会工作者《初级实务》章节备考精要

2014年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考点透析汇总

2009-2012年中级社会工作者历年真题及解析汇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