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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计税依据
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按租计征。
纳税人
凡是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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