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复习:收购人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17:02:39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复习: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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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相关链接】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2)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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