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难点辅导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1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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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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