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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的规定
美国法律认为,卖方如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主张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具体应采取哪些救济方法,应视买方是否已接受了货物而定。
如果买方已接受了货物,其救济方法是: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就不能再有对已接受的货物提出拒收的权利。买方接受货物指下列三种情况:
1)买方在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后向卖方提示货物符合合同,或表示尽管货物不符合合同,他仍将收取或保留货物;
2)买方未能做出有效拒收,但这种接受只有在买方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后才发生;
3)买方做出任何与货物之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但如果此种行为属于对卖方的当行为,它只有经卖方确认后才构成接受。在以上三种情况下,买方不能拒收货物,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但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有一条例外,即买方如果能证明他先前做出的接受是基于合理地信赖卖方将会及时地对货物不符合同做出补救,而货物又存大重大的或不能补救的缺陷,买方仍我撤销先前做出的的接受,主张拒收货物。
如果买方未接受货物,其救济方法有:
1)拒收全部货物。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当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货物;
2)接受全部货物并请求损害赔偿。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尽管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如果愿意保留货物,买方仍可接受全部货物。买方做出保留或收取货物的行为并不排除他仍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
3)如果上述方法不足以弥补买方的损失时,买方还可以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判令卖方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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