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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性质赔偿程序实行的是单独提起和一并提起两种请求程序并存的办法。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
第一, 请求人必须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第二, 必须由明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四, 所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
2、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
3、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出起诉。先行程序要求必须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4、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是指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5、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请求人根据合法权益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行政赔偿请求。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与处理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到申请书后,首先要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应当在受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行政赔偿诉讼
1、案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2、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管理
⑴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⑵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第一, 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第二, 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第三, 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⑷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3、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⑴原告为受害人,如果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所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企业法人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兼并、变更、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原企业法人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⑵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必须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⑶第三人为与行政赔偿诉讼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和审理
关于立案:法院对于申请,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当事人对于不予立案的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上诉。
关于审理(略)
5、执行与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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