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复习笔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审核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0 16: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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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注册税务师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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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间的关系。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容易出现的题目: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关系。

(二)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当天三者中较早一方

2.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代销商品时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货物移送当天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4~8项视同销售行为

货物类型

用途

税务处理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购买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

不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注意: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其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无需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转出处理。

(三)混合销售行为——一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其他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

类型

税务处理

1.运输行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2.电信部门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4.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2006年考过简答题)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多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能够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注意: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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