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注册税务师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间的关系。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容易出现的题目: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关系。
(二)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当天三者中较早一方 |
2.销售代销货物 | 销售代销商品时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货物移送当天 |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总结4~8项视同销售行为
货物类型 | 用途 | 税务处理 |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
购买的货物 |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 | 不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
注意: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其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无需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转出处理。
(三)混合销售行为——一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其他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
类型 | 税务处理 |
1.运输行业 |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
2.电信部门 |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 |
3.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 |
4.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2006年考过简答题) |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 |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多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能够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注意: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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