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难点十九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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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交付(登记)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登记设立

(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知识产权:登记设立

(1)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

(1)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留置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

4.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5.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烂的动产除外。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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