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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取得
我国实行土地 公有制,两类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均为特殊主体,均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除此之外,一切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担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
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须依法律规定,而不得约定。这意味着:首 先,土地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必须依法律规定,经政府确认。《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须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其次,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可交易性。具体地说,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出让、不可改变的;集体土地除了被依法征收而成为国有土地外,包括征用在内的其他方式不能改变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实行这种制度的理由:
1)保护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3)维护土地公有的基本制度。
4)保持国家对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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