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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典型的规范条款有:
——水利部水建管〔1999〕765号文件发布的《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第8.3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查证:没有),承包人只从总监或8.1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水利部水建管〔2000〕62号文件发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GF-2000-0208)第7.4款“监理人的指示”规定:“(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查证:没有),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水利部水建管〔2000〕47号文件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GF-2000-0211)第7条规定:“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200401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规定(第37-38页):“6.7.3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6.7.4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应按照下列程序传递:”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
“2)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
“2所有来往的文件,除书面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3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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