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资产评估师考试时间为2013年9月7日、8日,为帮助广大考生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考吧网编辑特整理汇总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辅导资料,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有所帮助!祝大家取的好成绩!!
【考点1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
2.财产条件
(1)注册资本,即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4)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责任
①虚假出资②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③出资不实: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子公司和分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1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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