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三章2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08: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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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点四:破产的申请

1.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申请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知识点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特殊情况,上级批准,延长15日) 
债权人申请  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结果  受理送达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提交文件 
不受理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回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注意1】裁定受理日(NOT送达日、申请日)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注意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知识点六: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①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②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申报范围:

①基本项目:

未到期的债权  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  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可以申报,但不一定能分到 
职工债权: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补偿金   不必申报 
有担保债权  必须申报 

②保证: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示例1】情形一: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30%)

【示例2】情形二: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30%)

【示例3】情形三: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假设清偿率30%)

③连带: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破产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示例】

④特殊:

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注意】实际损失部分,不包括违约金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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