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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点四:破产的申请
1.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 |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债务人申请 |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 破产清算 |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知识点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 |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 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特殊情况,上级批准,延长15日) | |
债权人申请 | 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 ||
结果 | 受理送达 |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
债权人申请 |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提交文件 | ||
不受理 |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受理后驳回 |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 ||
通知和公告 |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注意1】裁定受理日(NOT送达日、申请日)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注意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知识点六: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①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②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申报范围:
①基本项目:
未到期的债权 | 受理时视为到期 |
附利息的债权 | 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 可以申报,但不一定能分到 |
职工债权: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补偿金 | 不必申报 |
有担保债权 | 必须申报 |
②保证: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示例1】情形一: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30%)
【示例2】情形二: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30%)
【示例3】情形三: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假设清偿率30%)
③连带: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破产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示例】
④特殊:
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注意】实际损失部分,不包括违约金 |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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