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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如前所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也并非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在一切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因此,从行政法的角度确立行政主体这一行政法学上的基本概念,不仅有助于明确行政权的归属,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而且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归纳起来,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而作出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行为成立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主体合格是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如果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那么,其行为便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能引起所希望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且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2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需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以解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为核心,那么,以谁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由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在确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也是如此。
3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而且要求其必须承担因该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而承担法律后果就必须明确主体。如果主体不明确,则必然权限不清、职责不明,也就无法承担责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确定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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