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复习资料二十一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19:28:44

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复习资料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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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

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拾得遗失物,需具备两个要件,须为遗失物和须有拾得的行为。拾得遗失物的效力在于,拾得人负有通知、报告和交付以及保管和返还的义务;同时,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国有化和没收。

这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例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革命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所谓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并将其占有的法律事实。这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发现埋藏物、隐藏物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必要,发现人不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发现埋藏物,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须有埋藏物以及须经发现并对埋藏物加以占有。埋藏物必须是动产,并且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关于发现埋藏物的法律后果,大体上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埋藏物发现者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国家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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