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商务师《国际贸易实务》考前冲刺卷二十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05: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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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际商务师 考试时间为9月14-15日,为了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战这次考试,考吧网小编特意整理了国际商务师考试的一些模拟试题,供各位考生备考,在此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1.为什么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因为有些商品受货源变化,商品特性(比如某些农产品、矿产品),尤其是运输工具的限制,合同中若规定一个固定的交货数量,将给卖方履行合同带来困难。因此,为了顺利履行合同,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的做法,对于那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在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可以有数量的增加和减少,对此均不构成违约。

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规定溢短装条款;二是规定约数。所谓溢短装条款是在交货时可以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一般情况下,溢短装条款的选择权归卖方。所谓约数,国际上解释不一,有 2.5%,有的则为5%。但是如果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正上规定约数]则理解为10%。

2.某出口公司在某一小交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310.00 FOB 大连.但在签约时只是笼统地写了10000吨,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问这样有何不可?

对外销人员来说,这是一种无知行为。因为合同一旦签字即为买卖双方执行的依据。任何含糊不清的说法都可能造成卖方违约或极为被动,数量条款也是如此,必须明确度量衡制度。此案果然让外商钻了空子,后来外商来证即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按此照办将要多交大米160公吨折合美元49600。可见一字之差非同小可。

3.简述我国出口退税的意义

答题提示:首先,出口退税是依据出口商品零税率原则所采取的一项鼓励出口贸易的措施。一方面,通过出口退税,把生产和流通环节已征收的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企业可以价格优势参与国际竞争,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一国商品出口到另一国,进口国除了要征收进口关税,还要对进口品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如果不实行出口退税,则构成双重征税。通过出口退税,实现出口零税率,就可以很好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出口退税是对出口货物的一种非歧视性赋税政策,是维护国内外产品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差距很大,这样就无法进行公平竞争。要消除这种不利影响,就必须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因而出口退税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有效手段。

4.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几种?我国《计量法》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什么规定?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国际单位制,公制,英制,美制四种。我国实行国际单位制。在出口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可以按买卖合同规定,合同中如无规定者,则按法定计量单位;进口贸易中,应使用国际单位制计收。

5.简述我国现行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管理手段)

答:管理模式:对外贸易宏观管理模式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主要特点是通过计划管理和行政命令对对外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使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外贸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建立。十四大召开前,主要特点是:通过计划、行政措施、法律法规、经济杠杆等多种手段调节和控制对外贸易活动的外贸宏观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十四大召开后,我国对外贸易宏观管理改革和调整的目标是转变外贸宏观管理职能,建立以法律手段为基础、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系。

管理手段:(1)法制手段: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中国外贸宏观管理的其他法律和法规;

(2)经济调节手段:汇率与汇率制度、对外贸易税收和税收制度、进出口信贷制度;

(3)行政手段:外贸经营权管理、进出口配额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管理、进出口外汇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

6.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有何意义?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合同的要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应严格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果卖方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全部或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多交部分或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小于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规定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是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并且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订立合同数量条款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应明确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2)对某些农产品或工矿产品,由于受条件的影响,实际交货数量有时会与原规定有所不同。对此应明确规定是按运入重量还是按运出重量。

(3)必要时应订立双方均可接受的机动幅度。

(4)注意数量的掌握。供求均衡时,经常、稳定、适时供应;供不应求时,适当增加数量;供过于求时,适当减少数量;大户大做,小户小作;考虑本身的生产能力和运输工具装载情况的限制。

7.我向阿联酋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按22公吨发货装运,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到拒绝。请问原因何在?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号出版物规定,凡有约或大约字样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单价者,可解释为允许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差额。但是本案例中只有货物数量有约字样,而金额却没有,因此,在数量有增加的情况下,就使得货物金额也提高了,超出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这在信用证惯例中是不允许的。因此遭到银行拒付。所以持22公吨的发票和8800美元的汇票向银行议付肯定不行。教训;注意签约时如数量为约量,来证金额也应规定约量,否则不能多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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