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辅导:第七章5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0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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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一)诉

1、诉与诉的要素

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依法裁判的请求。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因素。诉的要素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及诉的理由三个方面。

2、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其特征为:

①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的目的,是要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②法院裁判的结果不需要予以执行;③确认之诉很少单独存在,而是常常与给付之诉同时存在,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其特征为:

①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权已到期;②当事人的请求具有给付内容;③给付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3)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或消灭。其特征为:

①变更之诉产生的原因是对是否应当变更法律关系有争议;②变更之诉的目的是想改变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③在变更之诉的判决生效之前,原法律关系继续有效。

(二)起诉。起诉必须符合的实质要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三)反诉

1、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为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其特点为:

(1)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

(3)反诉时间的限定性;于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

2、反诉的条件与反诉的程序,反诉具备的条件:

(1)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

(2)反诉必须在本诉的程序中提出,如果本诉的诉讼程序已终结,被告就应当另行起诉;

(3)反诉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

(4)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反诉应当与本诉有牵连。

(四)人民法院对起诉特殊情况的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7、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被告在6个月以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就原、被告双方而言,其诉权具有平等性。

8、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开庭审理

(一)法院调解

1、法院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

(1)自愿原则;(3)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2)合法原则。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3、法院调解的生效时间

(1)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调解生效,人民法院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4、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体现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但是,这里需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因此而消灭;(5)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提示: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审结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从诉讼理论上讲,延期审理期间和诉讼中止期间亦均不应计算在内。

三、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撤诉

1、申请撤诉的主体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申请撤诉,这里的原告是广义上的原告,包括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

2、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

(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4)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二)可以做出缺席判决的法定情形是:

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如责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退出法庭等。

(四)诉讼中止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五)诉讼终结的原因

1、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2、 被告死亡的,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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