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辅导:第七章3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20: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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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一、财产保全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

1、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开始保全程序。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主动保全属于例外情况。

2、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责令提供担保。(诉前保全要求一定提供担保)

3、判决生效后到申请再审之前,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4、接到申请后,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此裁定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二)诉前保全的程序

1、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而且提供担保。

2、管辖法院——财产所在地法院。

3、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解除保全。

4、保全后,申请人没有及时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应当赔偿。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措施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时还应注意以下:

(1)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2)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处理或由法院变卖,并由法院保存价款。

(3)法院在对被保全的财产清点后,可以责令当事人或其他人保管,不得擅自使用。

(4)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可以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

(5)对于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限制其支取,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提示:依申请而采取的保全措施有错误的,由申请人赔偿,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有错误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赔偿。

二、行为保全

1、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2、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

3、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

4、发布海事强制令

三、先予执行

(一)先干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

1、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制度:(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2、《民诉意见》第107条规定,下列案件属于情况紧急案件:(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先予执行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四、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一)拘传

1、对被告拘传适用应具备的条件:拘传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必须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拘不到庭。

2、拘传的程序: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交法警执行。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四)罚款

1、罚款的程序: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不能提起上诉,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2、罚款数额是:对个人1万元以下,对单位1万至30万元。

(五)拘留

1、这里的拘留是司法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目的是排除妨碍,一旦妨碍得以排除,拘留措施就要解除。

2、拘留的程序比较严格,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书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

五、民事诉讼代理制度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法定代理权根据监护权的取得而取得,法定代理权根据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2、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在我国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限于律师,除律师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人的人数最多以2人为限。

(2)授权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对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的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4)涉外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或者是律师,如果委托律师,必须委托中国的执业律师。如果其授权委托书是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证明,并且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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