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预习讲义十八

牛课网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14-05-09 11:30:08

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预习讲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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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26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有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39条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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