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六

牛课网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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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根据《环评法》第33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9条也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上述规定表明:

(1)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2)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3)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或者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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