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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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1:开发费用】
【关注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非房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存量项目 |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扣除3项 |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转让土地使用权: 扣除2项 | 上述(2)、(3)项 |
几种特殊事项的税务规定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